产品质量法实施办法(产品质量法实施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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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4、要在此范围内规定处罚标准,超过的部分无效,如果当事人还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额不足20000元,该处罚是超越法律的行为,是无效的。

5、法律分析: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产品质量法实施办法(产品质量法实施若干意见)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1997修改)

年4月13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义务。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产品生产、销售活动。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修改为:“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市场准入标志、国际标准标志、质检机构检验合格证明、原产地域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新“三包”规定),为消费者提供的快速服务。

冰箱三包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对于家用电器产品的保障措施,包括保修、退换货等。根据冰箱三包法,以下是退换货的规定: 退换货期限:自购买之日起7天内,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申请退换货。

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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