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软件产品不遵循产品质量法?

adminadmin 02-23 30 阅读 0 评论

谢邀一下。

《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颁布。1993年是什么概念呢,那年没有公司法,没有担保法,没有物权法,没有合同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刚开始,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才开始逐步立法。像合同法的前身之一《经济合同法》这样需求迫切,立法难度不高,调整范围较宽泛的法律应运而生。《产品质量法》也在此列。之后,经济合同法升级成了合同法,产品质量法也以修正案的形式翻新了。

所以从立法本意来看,《产品质量法》针对的其实是二十世纪末最多的制造业产品而制定的,至于服务产品、虚拟产品等都不在此列。而在产品质量法之后,我们还针对很多具体的产品,比如食品、药品甚至种子进行单独立法。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产品质量法实际上调整的是没什么特点的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比如服务类产品,理财产品,这个就不归产品质量法管,像水、电、天然气这种纯天然不加工就卖的,也不归产品质量法管。

因此,对于计算机软件,我认为不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的产品来理解,理由有三点:

1,全国人大网上的解释应当认为是立法解释的一种第一部分 绪论 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律规范 其中对于《产品质量法》中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解释为“将原材料、半成品经过加工、制作,改变形状、性质、状态,成为产成品”,其定义还是限定于制造业的产品,因此计算机软件不在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作品”的含义,其中第(七)项里包含了产品设计图,而第(八)项为计算机软件,这可以解释为计算机软件不属于传统意义的产品。

3,《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软件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二者在主管部门上有所区别。

另外从现实中看,计算机软件相比其他产品还是有很大特殊性的,我感觉计算机软件确实不适合用产品质量法来调整,随着科技进步,今后有对计算机软件专门立法的可能。当然鉴于我国现在在计算机技术上还有很多不可说的地方(比如GreatWall),短期内可能还是以工信部内部管理为主。

以上答案只针对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中文标识的规定,没问的方面懒得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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